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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容中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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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将提升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以保证公正司法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推动律师专业化和执业能力的提升,而新型律师队伍建设将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有序发展、分类管理和合理流动的基本格局。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会走向哪里,身处其中的律师该如何顺势而为,不同类型的律师之间又该如何分工合作?这将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方向。

公职律师扩容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要向政府和社会全覆盖,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释放的信号,此后法律服务市场必然面临扩容的基本走势。

深圳律师协会会长高树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将面临增量和保值的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和传统基础业务将成为法律服务的热点和亮点。”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依法经营将成为今后公司经营的常态,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然会上升。但是由于市场有一个相对的“酝酿期”,增量的实现不会在一夕之间。所以深圳律师协会会长高树提醒律师们注意市场对‘保值’的需求。

除法律服务市场扩容外,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律服务市场最大的改变是律师队伍自身的扩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意味着新型律师队伍建设将迎来新格局。高树据此总结律师队伍建设将呈现有序发展、分类管理和合理流动的基本格局。

新格局下,出台分类管理制度、实现三类律师的共存与合作显得尤为必要。作为社会律师的代表,高树表示欢迎这样的制度架构。他指出,“不应对律师业内的职业共同体进行分割,而应在共存的基础上相互合作、相互沟通,以达至合理的结构。但是在制度和法律出台之前,应该充分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充分征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来自企业、政府和民众的意见。”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合作大于竞争

在第四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会场上,“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合作共赢”是与会嘉宾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由于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了公司律师制度,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的关系受此影响将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

通常,国内对在企业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习惯的称谓是法律顾问,尤其是在国企中,大部分法律顾问是通过国资委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获取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并没有被强制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公司律师制度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近一年后,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但是长期以来,公司律师在企业中的推广非常低,虽然很多民企基于实际工作需要在招聘法务人员时要求应聘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但是入职企业后,受相关地方律师管理制度的限制,并不能实际取得律师执业证。尽管如此,在不少民营企业中,这一部分人仍然被称为公司律师。

在选择社会律师还是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问题上,很多公司管理者都意见不一,但这种分歧却丝毫没有阻止近些年公司律师的设立和扩张。可以说,公司法务部基本上就是在一路质疑声中默默壮大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司律师的确认,可以视为对这种形势的顺应。

公司律师作为公司治理中的新生力量,开始频频发声并引发人们的思考: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竞争抑或合作;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替代?还是将长期共存。

郭建军表示,仔细回顾律师行业的发展简史可以发现,社会律师和公司律师在业务上虽有竞争关系,但合作大于竞争。在某些业务上虽然可以相互交换,但整体上谁都无法完全替代对方。社会律师精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司律师长管理、懂行业及熟企业,二者更应该各司其职并取长补短,成为互补协作的战略伙伴,这也是公司管理者在实践中的选择。

中电电气集团副总裁西小虹指出,如果把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看成并肩作战的一个团队,更容易理解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内部法务、外部律师彼此之间不是最终的服务对象,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大家合力服务的客户。所以搞清楚你的客户是谁,就不会把合作伙伴当成竞争对手看待。”

公司律师制度出现的一个间接效果是促进内外部律师间的流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律师流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岗位。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每十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对应的内部法律顾问数为5至9人,法律顾问总量约占员工总数的7‰以上。而目前一半以上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足1.5‰,远低于欧美企业的平均水平。

照此标准,可以估计国企至少可以为法律人提供10万个法律顾问岗位,其中相当一部分将来自于社会律师。

同样,由于执业资格的统一,更多的公司律师会踏入社会律师行业。

互联网冲击传统法律服务模式

腾讯副总裁、法务部总经理江波上指出,平台化、移动化是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不只对互联网产业有意义,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也正在被互联网深刻改变。

丁新朝指出,互联网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的首先是机遇。比如P2P行业,它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缔造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服务种类。与此同时,它也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作为随时处于变化中的新生事物,互联网产业本身及其与其他产业的结合产生了一系列尚无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以当下互联网行业争议较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江波介绍:“这类案件正处在高速变化过程当中,不管是互联网行业还是司法机关,对此还处于逐渐形成规则的阶段。”

此外,互联网新媒体的出现为律师品牌推广提供了更有效便捷的平台。另一方面律师电商、虚拟律所的出现也对传统法律服务业造成了日趋明显的冲击,甚至可能改变整个律师业态。

那么,当互联网延伸到法律服务行业,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思维和视角去看待这个新时代对我们的挑战?

答案是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法律服务模式。

互联网思维是李彦宏最早提出来的概念,由于看问题的视角以及对产品的理解不同,每个人对于互联网思维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现在看来,互联网思维就是找对用户的强需求,由此延伸出了免费思维、大数据思维、用户细分思维以及智能化思维等等。

“找对用户强需求”又称用户体验,传统的法律服务业少有从用户出发,更多的是供给主导型。而当前法律服务行业逐渐出现的一些创新产品,无一例外都是从用户的强需求出发,利用互联网思维做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一家法律服务电商利用免费思维推出“您开公司我买单,免费为公司代办注册业务”,通过免费服务打造自己的口碑之后,这些创业者后续会有很多法律方面的强需求找上门来,这才是免费的目的所在。

“虽然创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在短期内不能彻底颠覆传统的法律服务,但是不久的将来,我想这些创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会成为法律服务模式的主流。”齐守明如此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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