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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收与结算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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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依据市领导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请示》(长人社[2016]60号)的批复意见,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收与结算相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2月9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收与结算相关问题的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范新制度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工作,明确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征收效率,防范经办风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收与结算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异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应遵循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工资(退休)申报审批与社会保险登记同步进行的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和工资关系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的工资(退休)审批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工资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造成工作人员未及时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已申报暂停工资发放(改发生活费)的人员,可中止其机关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一单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查询,获取单位的应缴数据和统发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数据。社会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并实行五险统一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全额统发的用人单位应收数据提供给财政统发工资机构,财政统发工资机构于每月8号前将全额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和职业年金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预算指标按月调整为用人单位可用指标。用人单位应将体制内外全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比照预算指标并明确为“紧急”事项的方式在当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财政相关部门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申报。财政相关部门于当月1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计划批复。用人单位待计划批复后至当月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统一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收到单位申请后及时将该单位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

(四)工资不由财政统发或未全额统发放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外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于当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统一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收到单位申请后及时将该单位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

(五)自主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外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于当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按规定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其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支付的,以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于当月25日前足额缴纳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因延期缴纳导致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能正常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到账时间为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到达市本级基金收入户时间。用人单位完成缴费业务三个工作日后可持单位付款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至城区任一长沙银行网点领取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据。为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及时足额到账,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领取当月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据并对缴费到账情况进行核对,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在当月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联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项目和渠道。

根据《长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方案》(长人社发〔2016〕80号)的规定,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起,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明确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统筹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费、退休补贴、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女工作人员卫生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对纳入财政统发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原退休金中发放的不属于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如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发放的600元/人?月生活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80元/人?月、回民补贴10元/人?月、2015年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员专项补差等项目,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2017年元月起由单位将补助按月发放到人,经费来源按资金原渠道安排。

三、错后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结算流程

(一)错后期结算时间及总体要求

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错后期结算,人社部门只算出业务数据并将结果封定,待国家或省明确了相关处理意见后再进行处理。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新制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原试点制度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已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后,人社部门要根据结算结果,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实际收支结算。各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结算工作。为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非用人单位责任造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不能按时缴费的,在结算期内不计征滞纳金。

(二)错后期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错后期的结算

(1)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结算

2016年市本级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由财政安排资金进行了发放,因此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确认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应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后,统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结算。

①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结算。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收缴数据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通过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和结算。即将各用人单位的养老收缴数据中的单位缴费部分汇总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汇总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各单位缴费部分汇总金额大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汇总金额,则由财政部门按差额数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如果各单位缴费部分汇总金额小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汇总金额,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差额数先挂财政的往来账,年底时再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清算。

②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结算。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个人缴费的代扣,并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将该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其中由财政统发工资机构代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缴费部分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数据,由财政统发工资机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与个人进行结算后直接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

③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金收支的到账确认。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结算涉及到多个部门,用人单位必须与社保经办机构做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到账确认,以保证用人单位及个人的账户记录及时准确。具体流程如下:

一是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到账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金额开具到账通知单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持到账通知单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该单位实缴的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进行到账确认,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分割单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中财政统发工资机构代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该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金额和实缴的代扣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开具到账通知单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核对到账通知单及应缴数据是否一致,如果数据核对一致,由用人单位持到账通知单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到账确认;如果数据不一致,用人单位补缴差额后,持到账通知单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该单位补缴的差额部分合并进行到账确认。

二是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账确认。由于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结算完成后,根据各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2)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结算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错后期直接与单位进行结算。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线启动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单位应补缴数据(应补缴数据=新制度应缴数据-老制度已缴数据),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应补发待遇数据(应补发待遇数据=新制度应发待遇数据-老制度已发待遇数据),通过用人单位确认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应补发待遇数据转为该单位的缴费收入,不再实际拨付给单位。如果单位应补缴金额大于应补发待遇金额,由单位补缴差额,如果单位应补缴金额小于应补发待遇金额,则作为该单位的预缴收入。具体做法是:用人单位确认应补缴、补发数据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单位的应补发待遇数据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并开具到账通知单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到账确认,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分割单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二)职业年金错后期的结算

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职业年金暂时只收缴,不拨付,待国家或省制定相关政策再进行处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步进行到账确认。

1.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结算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实缴方式。因此,单位缴费部分不需进行结算,个人缴费部分需进行结算。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的代扣,并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将该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分割单列职业年金收入。其中由财政统发工资机构代扣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缴费部分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数据,由财政统发工资机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与个人进行结算后直接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

2.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结算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以及个人缴费都采取实缴方式。因此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基金收缴单将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分割单列职业年金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错后期结算数据中的养老及职业年金收缴数据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待遇发放数据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咨询核对数据,请与相应部门联系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累计。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要求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记录工作人员权益。该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到龄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对应业务处室按程序从年初预算预留资金中安排资金追加。非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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