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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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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粤人社发〔2010〕286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照《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4〕1137号)有关要求,在《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部分非基本药物(不含“支付”栏标注“■”的药品),作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用药,并向市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社保基金按《药品目录》规定予以支付。

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配备补充用药应以治疗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心脑血管慢性疾病用药为主,再逐步扩大至其他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用药,要严格控制选择配备辅助用药。

二、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使用《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门诊用药范围的通知》(东社保函〔2014〕163号)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与《药品目录》重合的,按《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其他未重合的按照《药品目录》“支付”栏标注“■”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参保人医疗服务要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此项工作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内容。

三、只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住院及特定门诊使用《药品目录》中“支付”栏标注“■”的药品时,个人先自付80%,其余由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合理配备基本药物,确保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使用非基本药物应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为参保人提供治疗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药品,切实减轻参保人用药费用负担,合理有效使用社保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除以上意见外,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局反映。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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