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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核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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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的规定,对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核定程序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关于离开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缴费情况

(一)符合17号文第二点第(一)项第1、2小点情形的,由申请单位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审核表》(一式两份)后,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单位介绍信。

2.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或《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 离开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单位选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份退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凭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审核表》,到所在区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关于离开人员个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情况

(一)符合17号文第二点第(一)项第3小点情形的,申请人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审核表》(一式两份),向户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或《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 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份退申请人。

(三)申请人凭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审核表》,到所在区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三、有关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离开人员养老保险相关审核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相关审核表,已通过“三方协同办公系统”传输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需再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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