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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生育保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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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非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参保单位(缴费费率0.3%),其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保险津贴。

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企业等参保单位(缴费费率0.5%),其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津贴。

三、生育保险津贴通过用人单位发放,经用人单位同意确认,生育保险津贴可以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四、生育保险津贴高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的,按生育保险津贴标准发放;生育保险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的,按工资津贴标准发放。

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必须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方可领取生育保险津贴;连续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必须等待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保险津贴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发放,申请生育保险津贴应填写《揭阳市( )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生育子女的一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复印件;计划生育的一并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复印件。

六、《揭阳市( )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空白表请到揭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下载。

 

 

揭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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