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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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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部门及职责。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服务大厅、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亚湾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罗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东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门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县区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公积金服务窗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负责受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市中心支取贷款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核。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条  提取程序。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居民提交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将自动转入职工绑定的银行卡(储蓄存折)账户。

不准提取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可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受委托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四条 提取支付方式。

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在银行开立的本人名下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

签约按月自动划扣业务的,经本人申请,可转入配偶名下的还款账户。

职工在2014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进行银行卡绑定。

第五条 提取的类别、时限、限额及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首次交易住房(预售商品房、现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①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需提供产权确认书;③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④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上签约的需提供网上签约密码;⑤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房地产权证》; ②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③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④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二手房在房地产权证出证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

2、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要提供);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工程造价预算书》;⑤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当月(含)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原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房地产权证》;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③翻建工程预算书;④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翻建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修缮住房时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房地产权证》;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③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④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⑤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大修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

(二)离休、退休

须提供以下资料: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办理提取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出境定居

须提供以下资料:户口注销证明。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商业贷款)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合同》;②借款借据;③还款计划表;④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后续提取只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

2、本市签约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合同》;②借款借据;③还款计划表;④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后续提取只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

本市签约商业银行是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目前为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农业银行惠州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交通银行惠州分行,以后增减签约商业银行另行公告。

3、本市非签约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合同》;②借款借据;③还款计划表;④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委托书;⑤最近至少三个月的银行还款流水表(还款账号与借款合同不符的须出具贷款银行的还款账号证明);⑥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⑦外市贷款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再次提取须提供①《借款合同》;②最新还款计划表;③最近至少三个月的银行还款流水表(还款账号与借款合同不符的须出具贷款银行的还款账号证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应还款付息额。贷款结清后最后一次提取须在结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提前还款金额和贷款余额。提前还款已向银行申请尚未归还的,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证明,须在银行批准当月内提出提取申请(银行批准日为月末的,可顺延3个工作日);已归还的须提供银行结清证明或还款流水证明,须在提前还款发生后半年内提出提取申请,只能提取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提前还款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尚未履行完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程序的,暂停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直至其后续累计还款额超过其上一次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后。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商业贷款)及本市签约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自动按月划扣业务,即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上月应还本息金额的部分通过自动转账转入提取人指定的本人或配偶的银行账户。

(六)支付房租

1、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须提供以下资料:①经惠州市(含县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税收完税证及税务发票;③家庭月收入证明、工资存折;④户口簿;⑤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⑥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的限额为每月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的金额及发票金额,须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惠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②房管所开具的租金收据;③户口簿;④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的限额为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的金额,须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以下资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作调离本市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参照本条执行,须提供以下资料:公安部门户籍迁移证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须提供以下资料:《下岗证》或《失业证》。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②合法有效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文件(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③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如账户余额10000元(含)以下的,凭原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证明,该证明内容须说明提取申请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并列明其他法定继承人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由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可不提供公证书。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须提供以下资料: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须提供以下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的可以直接提取。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是指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社保报销凭证注明自费金额超过4万元的其它重大手术。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职工家庭患病成员身份证;②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③患者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须提交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④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⑤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凭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不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且不超过实际门诊、住院收费收据金额提取,取得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自费部分未超出已提取金额的,不能再申请提取;申请提取时间以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或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②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③安装电梯的施工合同、发票;④全部业主签名的需由业主分摊的安装电梯费用分摊表(需物业公司盖章确认);⑤申请人《房地产权证》;⑥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可以凭上述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应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如竣工日期超过提取时限,可提取报建日期起延后一年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或在管委会闭会期间经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可以提取的情形。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该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第六条  提取审核细则

1、第二条第(一)(五)项申请提取的,自住住房是指所购住房的用途应为住宅,建设该商品房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或住宅用地,该住房所在的城市为购房人的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如该商品房用途为公寓、酒店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用途,建设该商品房的土地规划用途不是商住用地或住宅用地,则不符合提取条件;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借款资金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开发商);如借款用途为其他用途且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本人的,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产权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根据产权约定比例分配购房金额,没有约定比例的按照共有人数平均分配购房金额,单一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本人分配的购房金额。产权共有人如不为借款人,只可以提取首付款部分,不能按归还还贷本息申请提取。联名贷款的借款人如不为产权共有人,则既不可以申请提取首付款,也不可以按归还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夫妻双方无论是否为共有产权人,都可以按照共同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提取,但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需要提供在惠州市以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配提取额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按照购房额或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金额各百分之五十分配计算提取额度。

二手房的购房金额根据契税计税金额来确定,按揭贷款超过契税计税金额的,只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

2、根据第二条第(一)项提取的,需要与产权证明发证机关核对证件真伪。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时,默认已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发证机关查询个人产权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

3、根据第二条第(五)项提取的,需要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合同信息。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时,默认已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贷款银行查询个人借款合同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

4、根据第二条第(五)项提取的,无法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合同信息,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合同信息的,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委托书。

5、根据第二条第(五)项提取的,前次提取是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次提取要查验上次提取是否已提交过银行结清证明或还款流水证明,如未提交,本次提取须查验提前还款的银行结清证明或还款流水,如发现尚未履行完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程序的,暂停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直至其后续累计还款额超过其上一次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后。

6、根据第二条第(二)项提取的,如身份证年龄已达到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只要个人账户已封存,可不用验证其他证明资料直接办理。

7、根据第二条第(六)项第1点提取的,房租的一定比例是指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以上的部分,家庭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根据其单位月收入证明(或工资存折流水)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孰高的原则确定家庭月收入。如非上述所指家庭成员的共同合租人,其月收入要合并计算。

根据第二条第(六)项第2点提取的,房租有政府补贴的,房租金额需要扣除政府补贴金额。

8、根据第二条第(七)项提取的,须根据身份证信息或联网核查其户籍是否本市以外的地区,并告知提取职工,提取销户后在同一单位重新开户缴存的时间间隔至少为半年,如不超过半年又须重新开户的,须退回本次提取的金额。

第七条  业务受理

银行网点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归集银行(目前为建设银行惠州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农业银行惠州分行、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网点,具体网点地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提取业务中凡是可在银行网点受理的,在本辖区上述任何一个受委托归集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都可办理。

办理逐月划扣签约的,同一提取材料的不同提取人在不同辖区缴存的可在其中一个提取人辖区跨区办理。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提取申请时,可根据申请提取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单位或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职工提交的提取申请资料必须真实,使用虚假文件套取住房公积金是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最高可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本规范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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