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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续缴职工医疗保险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新修订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及社保费相关政策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实行缴费年限累计,退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达到规定的年限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根据这项新政策,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继续缴交的综合(退休)医疗保险缴费,将会由原来的单缴单位部分(费率6.5%)、缴费基数下限按社平工资起算,调整变更为需要同时缴纳单位部分(费率6.5%)及个人部分(费率2%)、缴费基数按养老金(退休金)计算,缴费基数下限按综合(一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具体如下表:
为了保障有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请综合(退休续缴)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知悉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与所在的参保单位取得联系,确保按照新政策的要求进行缴费;如需办理缴费工资调整,请参保人自行或委托参保单位及时到地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调整申报,以免影响参保人享受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惠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