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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5年度市直企业用工备案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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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5年度市直企业

用工备案手续的通知

市直各用工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建立健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现就办理2015年度市直用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国有、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二、办理程序

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2015年度的用工人数,如实填报肇庆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见附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到我局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办理。外国人就业人员及台港澳就业人员按本通知第四项第一点要求另行填报。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在首次申办时提交,如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须报变更手续);

2、《肇庆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zqjiuye@126.com )。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用人单位在年度用工备案以后新招或超出年备案人数的,须在招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地址:肇庆市信安路92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综合服务大厅5、6号服务窗口。联系电话:27868901、2786891。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要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持聘用合同书、健康状况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申请表和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按就业期限填报名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延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就业证年审或注销手续。

2、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的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个人就业登记是今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基础,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4、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或瞒报的,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核实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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