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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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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退休人员除外)。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财政不再发放全额拨款单位人员一次性生育住院医药费补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财政不再计发工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给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怀孕、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并按规定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的费用,按每人每次80元的限额标准,在结算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终止妊娠的费用或者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以及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按照顺产20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2500元、剖腹产4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结算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每例5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结算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乘以其本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月份数占12个月的比例计算后,再按照本意见第三点、第四点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新纳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除外),在2015年度生育的,按照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 年的职工的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职工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应当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其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因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失业职工还应提供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供本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户籍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九、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保险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十、生育保险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十一、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08〕71号)同时废止。2015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前发生的与本意见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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