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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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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三、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的7%按月缴纳,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5%,工伤人员本人承担1.5%。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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