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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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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每年7月1日依据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和申报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缴费基数

1、申报核定区间。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区间为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6元,下同)的60%-300%(1678-8388元)。

2、核定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有关规定,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采取单位和个人分别核定的办法。

(1)单位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确定并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1678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8388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

(2)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根据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确认)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额)核定。对不应纳入缴费基数(总额)范围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由单位举证说明后,予以核实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鄂政办发〔2010〕87号文规定,在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678-8388元)区间内,分九个档次(在银行缴费网点、社保大厅、医保大厅另行通知)由本人自行选择基数缴纳。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人社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含绩效工资)申报核定。对于2010年1月-2013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将纳入本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补收。上年度已经核准分摊到若干年补缴的,按《参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中数据进行申报核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单位参保缴费基数

1、申报核定区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区间为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678-8388元)。

2、核定办法。按照《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总费率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单位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1)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1678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8388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6元)申报核定。

(2)单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3)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8%的部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黄政发〔2010〕34号文件规定,以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1958元)为基数,按8%的费率核定缴费。

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其中:(1)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2)在省养老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养老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3)市直各医院(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增资晋级后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及考核奖励工资)申报核定。

四、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据实申报单位月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2014年度申报核定仍然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必须同时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年报表中必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成本核算表。“两签字”,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劳资、财务和工会负责人必须在《2014年度黄石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件1)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4年度黄石市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对于因企业和个人原因不能集中签字或盖章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职工个人签字由企业劳资部门归集后,再交社保局存档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申报单位负责。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表以及绩效工资审批表。

(二)对于资料报送不全或年度缴费基数无法确认的,参保单位还需提供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它附表(含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工资薪金、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等,将由市社保局依据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4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必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负。

(四)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月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比例递增进行核定,并组织专人进行稽核。对瞒报、虚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缴差额部分。

(五)全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到2014年6月28日结束,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期间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

申报地点: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楼

联 系 人:张志国、李广平、夏劲松

联系电话:0714-6571582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6日

联系地址:云南省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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